今日快讯:大商所:进入交割月前,持有不得交割持仓的客户应当将交割月份的相应持仓予以平仓
发布时间:2024-05-30 17:01:30来源:
5月30日,大连商品交易所公告,《大连商品交易所结算管理办法》《大连商品交易所交割管理办法》和相关品种期货业务细则修改已由大连商品交易所第四届理事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4年6月3日起施行。其中新增,进入交割月前,持有不得交割持仓的客户应当将交割月份的相应持仓予以平仓;持有不得交割持仓的客户不得提出滚动交割申请;持有不得交割持仓的客户不得提出每日选择交割申请;交割申请的数量不得超过其净卖持仓量等内容。
文章转载自:界面新闻网 非本站原创
(责编: BAZHO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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